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修正案第二條的修正 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應為農民,並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,其申請興建農舍,得依都市計畫法省(市)施行細則、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、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、建築法、國家公園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,不受本辦法所定申請興建農舍相關規定之限制。 一、 配合「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」修正為「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及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」,修正部分文字。 二、 刪除本條後段「,不受本辦法所定申請興建農舍相關規定之限制」,即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申請興建農舍案件,於相關土地、建築法令與本辦法就同一事項有重複規定時,得優先適用土地、建築法令,其餘事項則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,以將所有農業用地做一致性規範。 第二項刪除本條例後段............的意思是未來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以前的(舊農地)在農舍興建完成以後.依然要五年以後才可以移轉喔 這是個很重要的變革.對舊農地而言.所以現讚手上有舊農地興建的朋友要加快興建呵移轉的速.免得到時候被卡住了喔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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